【房仲違反「據實報告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房仲人員接受委託銷售房屋時,對賣方負有據實報告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有買方出價,房仲應據實告知賣方,不得隱瞞,倘若房仲隱瞞買方的出價情形,造成委託售屋的賣方損失,房仲應負賠償責任。....

引用自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20215/11/358o.html

 

看完這篇文章後,一方除了對房仲之間的競爭有點無奈

二者,是房仲業者太執著於「成交」,而常常把買方或賣方的權利放兩旁

房仲、買方、賣方,自己這三個角色都擔任過

最近幾年,也接觸過許多的房仲業者

專業、誠懇、穩重的房仲業者,寥寥無幾

房仲該具備的不是只有話術跟形容詞,這只會增添房屋的法律糾紛而已

 

回到引用的文章

一開始是思考,下了斡旋之後又出現更好的買方出價

按照買方的權益,與交易的原則,是不能輕易推翻斡旋

因為這很容易會出現,為了成交而假喊價的情形

屆時真買方落空,假買方沒有出現,屋主大損失的慘狀

所以此時,賣方房仲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為維護屋主的權益,去探「虛實

而在此案件,第二個買方的確有簽具買賣議價委託書

但這中間也有漏洞

1.有無審閱期?有的話,還是可以反悔,變成一種拖延的手段

2.是委託書而不是斡旋金?若是反悔,屆時走法律途徑拖得又臭又長又不愉快

至於賣方房仲,若是明顯忽視屋主的權益,不論當下是在什麼壓力之下

為了成交失去堅持,除了失去屋主的信任

更失去在這個平台的定位,變成一個被操作的房仲

 


另一種屋主的情況是,允諾了要約或斡旋(簽下名)

但事後反悔了,怎辦?

畢竟房子不是小事,如果抱有疑慮,寧可多想一晚,也不要衝動

一但簽了名,又反悔,難免會有賠償的責任(4%仲介費與一倍的買方訂金)

此時透過仲介協商是很重要的

說服仲介不要索取仲介費,也幫你去跟買方商量不要賠足金額

如果店長夠力,或許能以多專簽幾個月的時間來換取

將賠償降到最低

千萬不要硬碰硬,畢竟理虧就佔不太到便宜

 

通常屋主反悔的情形,當然還包括其他仲介的勸說

包括有更高價的買方、或以價錢太低之類的理由

首先屋主必須審視自己的仲介值不值得信任,有沒有堅持不配件的傾向

如果一個賣方仲介將成交置於屋主前,那麼有些事還不如不用讓仲介知道比較好

但此時屋主也要承擔風險

必須明確地看到另一個買家的要約書或斡旋金,且金額明顯能夠划算

何謂划算?

假使與B交易,房子能多賣三十萬,但賠償(仲介費與一倍訂金)也三十萬,甚至多於三十萬

那簡直是違約心酸的,還不如直接賣給A




即使自己當過買方與賣方,但必須說愉快的時候並不多

除了來自仲介本身整個以成交為重點,常會有因買賣雙邊的仲介搞不清楚狀況

例如明明已經超過約定的交屋時間,買方貸款延遲,賣方仲介還同買方仲介來一起要求先繳交鑰匙

錢都沒下來房子先交出去?

我都想問仲介如果這是你的房子,你能安心交出去嗎?

怎麼這麼基礎的概念都搞不清楚就胡亂提出要求



有時,會把許多點提出來,並不是只想一昧地苛責房仲業者

而是這個行業,為何會讓人信任感降低

除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主要還是仲介本身的理念與專業需要提升

共勉之


引用自http://proyouthworker.blogspot.com/2009/07/trust-issu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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