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違反「據實報告義務」應負賠償責任】
房仲人員接受委託銷售房屋時,對賣方負有據實報告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果有買方出價,房仲應據實告知賣方,不得隱瞞,倘若房仲隱瞞買方的出價情形,造成委託售屋的賣方損失,房仲應負賠償責任。....
引用自http://tw.house.yahoo.com/article/aurl/d/a/120215/11/358o.html
看完這篇文章後,一方除了對房仲之間的競爭有點無奈
二者,是房仲業者太執著於「成交」,而常常把買方或賣方的權利放兩旁
房仲、買方、賣方,自己這三個角色都擔任過
最近幾年,也接觸過許多的房仲業者
專業、誠懇、穩重的房仲業者,寥寥無幾
房仲該具備的不是只有話術跟形容詞,這只會增添房屋的法律糾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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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是思考,下了斡旋之後又出現更好的買方出價
按照買方的權益,與交易的原則,是不能輕易推翻斡旋
因為這很容易會出現,為了成交而假喊價的情形
屆時真買方落空,假買方沒有出現,屋主大損失的慘狀
所以此時,賣方房仲就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為維護屋主的權益,去探「虛實」
而在此案件,第二個買方的確有簽具買賣議價委託書
但這中間也有漏洞
1.有無審閱期?有的話,還是可以反悔,變成一種拖延的手段
2.是委託書而不是斡旋金?若是反悔,屆時走法律途徑拖得又臭又長又不愉快
至於賣方房仲,若是明顯忽視屋主的權益,不論當下是在什麼壓力之下
為了成交失去堅持,除了失去屋主的信任
更失去在這個平台的定位,變成一個被操作的房仲
另一種屋主的情況是,允諾了要約或斡旋(簽下名)
但事後反悔了,怎辦?
畢竟房子不是小事,如果抱有疑慮,寧可多想一晚,也不要衝動
一但簽了名,又反悔,難免會有賠償的責任(4%仲介費與一倍的買方訂金)
此時透過仲介協商是很重要的
說服仲介不要索取仲介費,也幫你去跟買方商量不要賠足金額
如果店長夠力,或許能以多專簽幾個月的時間來換取
將賠償降到最低
千萬不要硬碰硬,畢竟理虧就佔不太到便宜
通常屋主反悔的情形,當然還包括其他仲介的勸說
包括有更高價的買方、或以價錢太低之類的理由
首先屋主必須審視自己的仲介值不值得信任,有沒有堅持不配件的傾向
如果一個賣方仲介將成交置於屋主前,那麼有些事還不如不用讓仲介知道比較好
但此時屋主也要承擔風險
必須明確地看到另一個買家的要約書或斡旋金,且金額明顯能夠划算
何謂划算?
假使與B交易,房子能多賣三十萬,但賠償(仲介費與一倍訂金)也三十萬,甚至多於三十萬
那簡直是違約心酸的,還不如直接賣給A
即使自己當過買方與賣方,但必須說愉快的時候並不多
除了來自仲介本身整個以成交為重點,常會有因買賣雙邊的仲介搞不清楚狀況
例如明明已經超過約定的交屋時間,買方貸款延遲,賣方仲介還同買方仲介來一起要求先繳交鑰匙
錢都沒下來房子先交出去?
我都想問仲介如果這是你的房子,你能安心交出去嗎?
怎麼這麼基礎的概念都搞不清楚就胡亂提出要求
有時,會把許多點提出來,並不是只想一昧地苛責房仲業者
而是這個行業,為何會讓人信任感降低
除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主要還是仲介本身的理念與專業需要提升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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