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畢業後到現在,還沒繳過所得稅
中南部的中小企業大多都會以最低薪資來投保與申報稅務
像我這種不太需要去思考贈與稅的小資人,看到相關資訊都會自動略過
不過這幾年四、五十歲以上的親戚,在聊天的過程都會談及此事
「那你了解嘎?」遇到兩回都啞口無言後,就自動去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頭窩了
法律這種東西,如果沒有一點想像力的一個一個字看
很快就有Zzz從眼睛鼻子嘴巴耳朵...全身每個毛細孔裡泡泡出來......
基本上,我也是屬於那種選擇性沒有想像力的人種之一...................
上回談到過戶的瑣事兒,發現贈與稅的範圍,其實沒有自以為的那麼無用(不是只有有錢人才愛逃稅)假若及早規劃,或許能讓一些辛苦錢不會被萬萬稅走
目前每人每年的贈與稅是220萬(父+母=440萬,分開給,不可由一個人合給)
超過部分要課10%贈與稅
要怎麼知道房屋有無超過220萬?房屋現值+土地現值
房屋現值可由每年的房屋稅單上查得,若無稅單比較麻煩,要到房屋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須為所有權人之身份證及印章,填寫「房屋稅籍證明」申請書
若非所有權人時,須加以委託,附上委託書及委託人、受託人的身份証影本各一份和兩人印章
其證明書之最下行即為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現值則到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網頁查詢公告現值→公告現值X持分X面積平方公尺
假如超過贈與稅的稅額,又想節稅,只好分批次贈與(當然不是把房子切開來分...)
批次贈與節稅方式,可以參考這個網站http://blog.udn.com/hjk38074/2726260
而房屋有貸款、土增稅、契稅,未來由受贈者支付貸款,可抵扣贈與稅
贈與稅,當然不是只有要掛掉的人跟想分家產的人才會碰到,還有想逃稅的人
(怎麼搞得,都被劃掉了)
以人而言,一般的財產移動只要金額超過,就會碰觸到
那哪些情況會遇到要課徵贈與稅呢?
就六項,由於有些文言文自己腦子有點翻譯不過來
所以找了一些例子搭配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
無償免除:
小王(王見民)跟小林(林書好)借了300萬元,約好一年後要還,時間到了,小王說我看你最近球打得不錯
你欠的錢就不用還了!小林很爽(因為不用還了),但我很不爽,因為我就要還,於是我去檢舉
國稅局(稅捐機關)發現後,就以小王贈與為理由,課小王的贈與稅(不然這種金額稅捐單位很難查到)
300萬-220萬=80萬X10%(稅率)=8萬(要繳的贈與稅)
承擔債務:
小三平常與小王感情很好(廢話!小王的小三嘛!),知道小王欠人錢後,就對小王說:因為愛,300萬我就幫您扛了!
結果我又去檢舉了,因為小三幫小王還,卻不幫我(不能因為我不是根蔥就...)國稅局就以小三贈與為理由,課小三贈與稅
300萬-220萬=80萬X10%(稅率)=8萬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小三擁有土地一甲市價500萬,今小王想買該筆土地蓋好宅,因為愛,經拜託後
小三願以低於市價的200萬出賣給小王,但我又知道了...(因為另一塊地她賣給我800萬..),我一定要檢舉....
國稅局就以小三贈與為理由,課小王贈與稅
500萬-220萬=280萬X10%(稅率)=28萬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小王為了愛,給小三520萬去買房子或買了520萬的房子給小三,都要課贈與稅
為什麼?
因為小三是小王的小三,但小王的老婆是林老大
只有夫妻間的贈與是不用課稅的...........................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小王想買棟房子給自己的兄弟,匯了300萬到弟弟的戶頭→→→→→課稅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路人甲本身未成年也沒工作沒收入,買了棟房子想自己住→→→→→課稅
小小賓5歲就出道當小明星賺大錢,買了棟房子給自己住→→→→→不用課稅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小王把自己的房子賣給他的兄弟,市價500萬結果賣250萬給兄弟→→→→→課稅
小王把自己的房子賣給他的兄弟,借250萬給兄弟當頭期款→→→→→課稅
小王把自己的房子賣給他的兄弟,結果跑去當兄弟貸款的擔保人→→→→→課稅
其實只要稍微看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就會了解有一些小地方很有趣
例如第二十條,難怪有錢人沒事就在搞基金會....原來那真的很好搞在最後,提供給有興趣的人參考參考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第 20-1 條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關於贈與稅,自己是憑藉著興趣來補充知識用
如果有疑慮,找專業人士請教才是正確方法喔